九、家庭财产保障实施办法
九、家庭财产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承保的保险公司相应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员工团体健康保障计划》,选择家庭财产保障项目,并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的员工,均属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二条 给付标准
保障 类别 |
保障内容 |
责任范围 |
最高保障额度(元/户) |
家庭 财产 保险 |
室内装潢 |
因火灾、爆炸;雷电、台风、暴雨、洪水等列明自然灾害;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障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导致的财产损失 |
依参保所选档次而定,一般为2万-5万元 |
室内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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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盗抢保险 |
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抢行为所致保险标的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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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管道破裂 及水渍保险 |
因被保障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意外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障人保险标的的损失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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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财产 险附 加险 |
附加物体意外 坠落责任 |
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的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 置物、悬挂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被保障人的过失造成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2,000 |
附加监护人责 任 |
由被保障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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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家政人员 责任险 |
被保障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障人的家务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 |
1,000 |
家庭财产保障的出险地址必须与投保地址相一致。
本公司要求的员工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条 效力、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实行,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以前发生的家庭财产保障费用,仍按照原办法理赔。
本办法由承保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等发布新的办法与规定或保险公司条款有调整影响保障内容及条款履行的,保障手册应根据前述规范性要求进行变更。乙方有权对有关内容及时修改以适应上述强制性规范,制订出新的实施办法或调整部分内容并在外服网站上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