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家庭财产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承保的保险公司相应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员工团体健康保障计划》,选择家庭财产保障项目,并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的员工,均属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二条 给付标准

家庭财产保障的出险地址必须与投保地址相一致。
本公司要求的员工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条 效力、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实行,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发生的家庭财产保障费用,仍按照原办法理赔。
本办法由承保的第三方保险公司、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等发布新的办法与规定或保险公司条款有调整影响保障内容及条款履行的,保障手册应根据前述规范性要求进行变更。乙方有权对有关内容及时修改以适应上述强制性规范,制订出新的实施办法或调整部分内容并在外服网站上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