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应的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A条款结合本公推出员工团体健康保障计划》,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释义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疾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员工团体健康保障计,选意外保障项目,并参保单位已经缴费的工,均属本办法的适对象凡女性、男性龄分别55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正常工作者,均可作为被保障人。

第三条   保障范围

凡适用对象搭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的均属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四条   特别声明

1、本保障项定的交通工具类包括: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所指约定的交通工具应为具运营性质的交通工具非运营性质的不在约定范围内。

2、相应交工具保险金额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为准。

3、保障在中国大陆境内和中国大陆境外均有效。

4、本保障目有效期员工上岗上海外服参保单位支付的首期保障费之日起生效保障的单位与上海外服签定的商务合同中约定的终或解除员工聘用关系之日或参保单位与上海外终止、解除商务合同之失效。

5、保障费由服务的参保单位按月向上海外服支付,参保单位逾期未支付的,本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6受益人一般为员工本(特别约定除外如员工发生意交通事故死亡,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具体按司法公证认定为准。

7、员工如发生意外事故,属一般情况的,在事故发生之日次日起的5日之内申报其所在上海外服业务中心医疗保障中心属情况严重的在事故发生之时必须报上级归口管有关部门。

8、员工如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必须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后方可理赔。

第五条   保障责任

参加交通意外保的员工搭乘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且所服务的参保单位按约支付保障费用的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

1、员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该工搭相应交通具保额扣除已该项金额中给的伤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员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该员工交通工具险金除已从该保险中给付的残保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员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及代码(行业的规定,该员搭乘的相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及代码(行业标准)的规定给付。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4、个性化需求项目,根据投保选项的约定赔付标准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员工死亡、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受益人员工的故意杀害、伤害;

2、员工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3、员工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员工猝

5、员工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7、员工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员工参加驾乘滑翔机、滑翔伞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

9、员工的精神和行为障

10、员工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或者核污染。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理赔的情形或者免责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保障金给付的申请

1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按规定通知所在业中心或上海外服医疗保障中

2、申请给付保障金时将有关证明资料、病历复印件身体伤残鉴定书(行标准、身份证及员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交所在业务中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审核。

3员工死亡的由死亡保障金受益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向本公司申请理赔:

1)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中国员工死亡证明书;

3)如员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员工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意外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障金作为员工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员工意外致残的(含工伤员工提供下列证明和资向本公司申请理赔:

1)员工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由二级以二级医院出具残疾程度鉴定(司法鉴定伤残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的病史;

3)因道交通意外引起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4)员工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意外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果情况特殊则会据情况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资以司法鉴定构的鉴定材料为准。

4工死结果通知益人来办保障金手续。

员工致残的审核结果通业务中心或员工本人前来办理领取人身保障金手续。

第八条   免责期

30天免责期(含新入职员工)。

第九条   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实行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发生的意外,仍按照原办法理赔。

本办法由承保的保险公司上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等发布新的办法与规定或保险公司条款有调整影响保障内容及条款履行的,保障手册应根据前述规范性要求进行变更。乙方有权对有关内容及时修改以适应上述强制性规范,制订出新的实施办法或调整部分内容并在外服网站上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