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减负的话题一直是企业比较关心的热点话题。今年社保减负有什么新的趋势呢?快来跟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继续降低社保费率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给社保减负工作继续落实指明了方向。近期广东、福建、河南、武汉等地纷纷出台新一轮的社保减负政策,降低社保费率均是重要内容之一。

广东省在7月出台政策逐步统一养老金缴费基数上下限,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同时,广东省还适当下浮失业保险费率,并将职工医保统一到6.5%左右。

河南省在8月出台的《关于做好2018年河南省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8〕568号)提出,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福建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对困难企业降低或暂缓缴存公积金,限定公积金缴交基数高限,进一步缓解公积金压力。

武汉市也提出,继续执行“五险一金”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省规定,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针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上限

2018年4月,国务院财政部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公布了一系列减轻企业财税负担的新政,关于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地方政府在积极贯彻国家对于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的减负政策外,个别省份如江苏省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规定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各地在设置征收比例时,要考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因素。

因此,在江苏省内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缴纳标准随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后,会比其他省份更为灵活,比如以下几个城市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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