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以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相应政策法规,毫不放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了更及时、有效、精准传播疫情防控相关信息,上海外服特设全力“疫”赴专栏,上海外服专家团队将持续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最有深度最全面的的政策法规汇总和解读,并以专业视角解答疫情期间涉及工作和生活的热点问题。上海外服,全力“疫”赴,与您风雨同行。

近期,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将在1月21日至3月底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各地都出台了很多利好政策,鼓励引导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年,为重点企业和其他春节期间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提供用工保障。

不少HR关心,针对政府或企业提供的就地过年 “大礼包”,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上海外服薪税专家团队将为您带来详细的解读。

Q1:近期各地为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就地过春节,由政府或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包、消费券、租房补贴、景点门票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FSG观点:在国家或各地税务机关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并在不超出各地政府规定金额的情况下,可以暂不处理个税申报事务。

Q2:企业如果给留在本市过年的外地员工发了春节礼包,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FSG观点:像春节礼包这种由企业自行发放给员工的年节补贴,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如果单位发给个人的春节实物礼包是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Q3:如果个别外地员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管控无法回乡过年,且留在本地过年期间会有一定的生活困难,企业特地为他们发放了“过年红包”,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FSG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因此,如果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是属于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且发放对象确实是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而无法回乡过年,在过年期间生活上存在困难的员工,那么可考虑参照以上关于福利费的个税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