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消息一出,一片惊喜欢呼之声。很多人以为,国家新建了一种制度,可以让职工多领钱了。实际上,企业年金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2004年1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次发布的《办法》是对《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试行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和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分别为7.63万个和2325万人,增幅分别为1.12%和0.39%。截至2017年底,企业年金已覆盖的2329万名职工在全国4.1亿城镇就业人员中占6%,企业年金参保职工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8.36%,积累基金占GDP比重为1.5%。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处于增长瓶颈期的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容。

下面,为大家深度解析一下《办法》与《试行办法》,看看有哪些看点与变化吧!

1、下调了企业缴费和总缴费的比例上限

《办法》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并明确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这一调整与现职业年金对缴费水平的约定保持一致,同时给予企业更大的关于个人缴费的决策空间。那么,缴费上限的下调会否影响年金缴费收入呢?从目前参加企业年金客户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企业缴费比例是低于8%的。

2、对企业缴费分配到个人账户的最高值和平均值间差距做了限定

参照上海做法,《办法》增加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这一要求。

这充分体现了企业年金公平这一原则。

3、扩大了企业年金适用范围

《办法》提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这为事业单位非参公人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了依据。

4、对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的完全归属期限做了限定

参照上海做法,《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最长不超过8年的规定,进一步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调动了积极性。

5、丰富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

参照上海做法,增加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领取条件;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的支付也没有强制必须一次性领取。

《办法》规定可以“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这为符合待遇领取人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

新办法实施时间为2008年2月1日,之前按照试行办法建立的年金计划与本办法有冲突的,需要在1年内调整方案。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五点变化,大家有没有豁然开朗呢?

众所周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正面临较大的可持续发展压力,因此,调整相关政策,加快发展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实,企业年金在国外是非常普遍的,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覆盖企业数量和人群都比较有限,正陷入增长瓶颈期,没有真正发挥第二支柱的作用。《办法》增加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促进其发展,其汇聚的资金对资本市场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对职工而言,领取条件放宽、企业年金领取方式有所增加,这增强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吸引力。缴费上限有所下降,可能会制约部分企业对年金的缴费水平,但对更多企业而言,实施年金计划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有助于企业发挥企业年金的经济激励作用。《办法》的出台会带动社会对企业年金的广泛关注,有望打破增长瓶颈。